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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有安全瑕疵导致人受伤,法院支持受害人索赔

作者:芦道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2 14:14 浏览量:749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2009年4月初向佛山某实业公司购买6台机床,产品保质期为一年。同年8月中旬,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员工A在上班时间操作上述的机床时,因机床弹簧突然断裂,导致A被轧断了三根手指。A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值公司生产旺季,面对工伤赔偿和机床存在质量隐患需要整改等问题,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不得不正视巨大的经济压力。那么,机床的生产者佛山市某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带着困惑,佛山市某实业公司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初步分析后认为机床在保质期内,弹簧断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佛山市某实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相信律师的判断,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相关证据,立即对佛山市某实业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以后,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佛山市某实业公司生产的机床进行质量鉴定。并依法为A申请工伤。而佛山市某实业公司答辩认为,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不能证明受伤员工是在其生产的机床上受伤的;没有证据证明弹簧断裂与A受伤存在因果关系;A是违规操作;其生产的机床没有质量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某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法作出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而中山市劳动部门也依法认定A是工伤。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佛山市某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5万元人民币。本案纠纷以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满意的结果结案。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依靠法律,相信律师,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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